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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与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2-3-26 09: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03| 评论: 0

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与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以下种类:

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二、特殊行业的: · · 关注微信公众号:挪车小黄码 · 官方免费领取:挪车码,车主双方虚拟号码,隐私保护,拒绝骚扰,违章查询,免费使用!--挪车电话 官网:https://www.nuoche.cc/ ·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年1月13日);《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年12月20日,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年3月28日);《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年8月8日发布,年10月1日执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年3月3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年3月8日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年6月1日发布施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年3月22日)、《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年4月7日);《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年2月1日施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年2月1日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年9月27日发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年11月17日发布,年12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自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年6月1日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年12月8日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年2月29日发布);《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局第81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工商局第84号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2、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2、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我们**也是法治**,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与你提问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也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有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详细规定请阅读《广告法》

还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

谎称是**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第四十九条都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里我只是简单的举几条法律规定为例子,想知道详细法律规定请继续查阅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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